开设了代表处,并开始销售
认证被撤销,代表处连同其银行账户和员工的劳动卡一并消失,税务机关还会追溯认定构成常设机构。
典型错误: 代表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从事市场营销——收集、处理和传播有关母公司商品和服务的营销信息。不得通过代表处与客户签订合同。
外国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应选择子公司还是代表处?
外国商业组织在乌兹别克斯坦的代表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用途是市场营销职能,而非销售:通过代表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将导致认证被撤销,并被认定构成常设机构、被追加征税。如果项目将在乌兹别克斯坦产生收入,应注册子公司(独立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企业。代表处的认证由投资、工业和贸易部办理,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这些不是抽象的风险,而是导致交易失败、令国家机关作出不利决定的真实情形。
认证被撤销,代表处连同其银行账户和员工的劳动卡一并消失,税务机关还会追溯认定构成常设机构。
典型错误: 代表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从事市场营销——收集、处理和传播有关母公司商品和服务的营销信息。不得通过代表处与客户签订合同。
丧失外商投资企业身份,与该身份挂钩的一揽子优惠随之归零,包括为生产需要进口财产的海关免税。
典型错误: 按建设进度“补缴”资本。然而,注册资本的形成要求以及外国投资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最低持股比例,是取得该身份本身的条件,而非形式手续。
资金在乌兹别克斯坦的账户中滞留数月:集团的利润汇回预算落空,母公司出现现金流缺口。
典型错误: 以为资金自由汇出的保障会自动生效。该保障以缴清税款和其他强制性款项为前提,而银行还会另外要求提供利润分配文件以及与预算结清款项的证明。
公司的管理机构面临风险:负责人的身份既影响银行业务,也影响其本人的移民身份。
典型错误: 以为有参与人的任命决议就足够了。担任管理职务的外国人通常需要取得从事劳动活动权利的确认文件,由就业和减贫部签发。外国企业或合资企业的创始人仅在最初3个月内免于办理。
项目模型被打破:没有土地所有权,就没有项目融资中惯常的抵押物,租赁期限成为关键风险。
典型错误: 投资者按照本国法域的逻辑行事。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无国籍人和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成为土地私有化的主体(第ZRU-728号法律第13条第2款)——只能通过租赁取得土地。
罚款被收缴入预算,随后整个外贸业务都会受到影响:银行和海关在统一系统中都能看到该合同。
典型错误: 外国集团在控股集团内部“随意”调拨资金,未跟踪外贸业务项下资产汇回的期限,而该义务由居民企业承担。
投资者失去了为仲裁条款付出代价所要换取的东西——中立的争议解决机构。
典型错误: 忽视了《投资法》规定的顺序:先协商,再调解,再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相应法院审理,只有在争议仍未解决时才可提交国际仲裁,而且仅限于国际条约或投资者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的协议中存在有效仲裁条款的情形。
子公司、代表处还是直接合同——取决于收入和常设机构在何处产生。
设立文件、注册资本的形成与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用作法定地址的带有不动产登记号的场所。
准备全套文件并向投资、工业和贸易部提交,认证期限与延期。
为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办理从事劳动活动权利的确认文件,期限与延期。
开立账户、结算程序、外贸合同项下收入的汇回以及股息汇出。
稳定性条款、大型项目与国家签订的投资协议、争议解决程序。
分析项目模型:收入在哪里产生、由谁签约、在所选地点哪些优惠实际可以取得。
准备并提交文件:法人通过登记机关办理,代表处通过主管部委办理。
账户、外汇合规、外籍人员的许可文件、与交易对方的合同。
监控汇回期限、办理许可延期、遵守享受优惠所依赖的条件。
每一条均附有原始出处链接,您可以自行核实。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占其股份、份额或注册资本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企业。
lex.uz——《投资法》自投资之日起十年内,对投资者适用投资之日有效的法律(稳定性保障)。
lex.uz——《投资法》第19条在缴清税款和其他强制性款项的前提下,保障投资者可将外币资金不受限制地自由汇入和汇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lex.uz——《投资法》投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调解解决,再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相应法院审理;只有在国际条约或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签订的协议中存在有效仲裁条款时,才可提交国际仲裁,且国家的同意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
lex.uz——《投资法》第63条外国商业组织代表处的认证由投资、工业和贸易部办理;服务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my.gov.uz——认证政务服务通过统一互动政务服务门户提交申请时,代表处认证证书的国家规费为43.2个基本计算单位。
my.gov.uz——认证政务服务外国公民从事劳动活动权利的确认文件,由就业和减贫部依据内阁第86号决议批准的《统一条例》附件20签发;申请通过“Litsenziya”(许可证)信息系统或统一政务服务门户提交。
lex.uz——内阁第86号决议附件20(乌兹别克语)通过购买份额或设立外国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不低于基本计算单位8 500倍的外国公民,在申请许可文件时被列入单独类别。
lex.uz——第PP-4008号总统决议外汇业务程序,包括确保外贸业务项下资产汇回的义务,由第ZRU-573号《外汇调节法》规定。
lex.uz——ZRU-573外国公民和外国法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以租赁权的方式持有土地(经2023年10月23日第ZRU-871号法律修订的《土地法典》第17条第3款)。
lex.uz——《土地法典》| 比较项 | 子公司(独立法人) | 代表处 |
|---|---|---|
| 法律地位 | 独立法人 | 不是法人 |
| 能否销售 | 能,这正是其用途 | 不能——仅限市场营销职能 |
| 办理什么手续 | 法人国家登记 | 在主管部委认证,五个工作日 |
| 税务结果 | 按居民企业正常纳税 | 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将导致被认定构成常设机构 |
| 何时选择 | 在乌兹别克斯坦有收入、员工和资产 | 市场调研、推广、为母公司提供支持 |
规则很简单:只要在乌兹别克斯坦产生收入,就需要设立公司。代表处适用于不涉及销售的存在形式;想通过代表处“少量做点生意”,代价会比一开始就注册法人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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