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向乌兹别克斯坦安全供货,只能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居民进口商进行:进口商须签订符合乌兹别克斯坦内阁2020年5月14日第283号决议强制性条款要求的对外贸易合同,将合同录入E-kontrakt系统,以有据可查的海关完税价格申报货物,并确保每笔预付款项下的货物在180天内完成进口清关。中国列入乌兹别克斯坦最惠国待遇国家名单,因此中国原产货物按关税税则基本税率征税,但前提是原产地得到证明:自2026年2月28日起,未提供原产地证书的货物将被加征5%至20%的附加关税。以下内容截至2026年10月。
要点速览
- 由居民企业进口。 根据第283号条例,进口商是乌兹别克斯坦居民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中国工厂需要当地买方、经销商或自己的子公司。
- 合同要过两道关。 银行在预付款或开立信用证前核对E-kontrakt数据,海关在办理报关单前再次核对。
- 语言。 中文、俄文或英文合同须翻译成国家语言(乌兹别克语),译文须经认证。
- 预付款180天期限。 货物须在付款之日起180天内办妥进口清关;此后再过45天开始罚款,小企业为90天。
- 原产地就是成本。 无原产地证书将适用《海关法典》第300¹条附加关税;证书可在一年内补交。
- 放行后稽查 期限为三年。
谁可以进口货物
第283号决议附件1《对外贸易业务监测与监管程序条例》将进口商定义为与非居民签订合同或发票的乌兹别克斯坦居民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第2款)。录入系统和资产汇回的义务由他们承担。居民企业只能通过其在乌兹别克斯坦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合同结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6款)。
对中国出口商而言,有三种模式:直接销售给乌兹别克斯坦买方;指定独家经销商并签订框架协议(区域、采购计划、品牌、售后服务);或设立自己的子公司,由子公司本身担任进口商。
对外贸易合同的强制性条款
第283号条例第4款规定了最低要求。中国供应商的标准合同模板通常无法满足这些要求,这类合同在录入系统和银行审核时都容易出问题。
| 条款(第4款) | 必须包含的内容 |
|---|---|
| а)序言 |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和日期、双方全称、签字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付款方或发货方是另一家公司(例如由贸易公司代替工厂),须单独列明 |
| б)标的 | 名称、特性、数量和质量、标准、型号、品牌、合格证书(如有)、海关商品编码(ТН ВЭД);设备须注明新旧 |
| в)交货基础 | 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及交货地点(车站、港口、机场) |
| г)交货期限 | 最终交货期限和日期 |
| д)金额和价格 | 合同总额及按商品编码计量单位的单价;设备合同中的安装、调试、培训和特许权使用费须单独列明 |
| е)付款 | 币种、方式和期限;如付款币种与合同币种不同,须注明折算汇率及其来源 |
| ж)原产地 | 原产国和生产商 |
| з)责任 | 违约金和/或罚款 |
| и)信息 | 邮寄、银行和发运信息 |
| к)易货 | 提前交货或反担保 |
| л)语言 | 国家语言,或经双方约定的其他语言并附经认证的国家语言译文 |
合同条件的变更只能通过补充协议办理,并按与合同相同的方式录入系统(第5款);未经补充协议变更合同条件(包括货物部分)是被禁止的(第11款)。在聊天软件里谈好的新价格,对银行和海关而言并不存在。条例也允许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凭发票进口,前提是数据已录入系统(第6款),但对于长期供货,完整的合同更稳妥。
在E-kontrakt系统中登记
除自雇人员外,经营主体须使用电子数字签名,将合同、验收单和发票信息录入经济和财政部下属海关委员会的对外贸易业务信息系统E-kontrakt(第283号决议第1款;条例部分条文中也称为ЕЭИСВО)。在国家政务服务门户上,这是第96号服务。
- 银行 在预付款或开立信用证时将系统数据与合同进行比对,只有在没有差异时才办理业务(第11款)。
- 海关 将系统中的合同和发票数据与报关单进行比对(第14款)。
- 数据错误 被视为违反进出口业务程序,须依法承担责任(第6款)。
如果乌兹别克斯坦买方说银行"不放行"预付款,常见原因是合同尚未录入系统,或系统数据与发票不一致。
海关估价与商品归类
完税价格
主要方法是成交价格法;无法适用时,依次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和合理方法(《海关法典》第302条)。以下费用如未包含在价格中,须计入(第304条):运抵乌兹别克斯坦进境地点的运费、保险费和装卸费;买方负担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除外)及包装费;买方自费或以优惠价格向生产商提供的原材料、工具、模具、设计和图纸;作为销售条件须支付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对中国工厂而言,主要是买方另行支付的模具费用和品牌特许权使用费。
如缺少证明文件、未提交海关要求的文件或有迹象表明文件不实,海关有权不接受所选方法(第319条);无法确定价格时,可在缴纳或担保税费的条件下有条件放行(第321条)。证据应在申报前准备好:发运国出口报关单、生产商价目表、付款证明以及单独列明的运输费用。
商品归类
海关商品编码决定税率、认证要求和限制措施。海关可作出商品归类预裁定;预裁定对海关机关具有约束力(《海关法典》第370条),有效期一年,除非被变更、撤回或撤销(第372条)。申请中须写明商业名称和主要特性,必要时附照片、图纸和产品说明书(第371条)。长期供货最好在第一批货物前取得预裁定。
放行后稽查
放行后海关监管和补征税费可在货物解除海关监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同一合同最多一次(第201条)。对稽查或海关审计结果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级海关机关投诉(第409²条)。
关税、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进口时须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和海关规费(第289条),在报关单被接受前或同时缴纳(第327条)。
- 关税 可以是从价税、从量税或复合税(第293条)。我们根据现行税则中的商品编码确定税率;本文不列具体税率,因为每个税号各不相同。此外还可能适用特别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季节性关税(第290条)。
- 增值税 税率为12%(《税法典》第258条);进口计税基础为完税价格加关税和消费税(第254条);进口放行供国内使用时全额征收(第277条)。
原产地:中国与最惠国待遇
自2026年2月28日起,《海关法典》第300¹条(2025年11月27日第ЗРУ-1097号法律增设)生效:原产于享受最惠国待遇国家的货物,无论从哪个国家发运,均按税则税率征税;原产于其他国家或原产地不明的货物,须加征附加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列入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名单(2020年6月30日登记第3267号)。中国不在自由贸易制度国家名单中,因此中国货物不享受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零关税。
| 基本从价税率 | 附加关税(第300¹条) |
|---|---|
| 10%以下 | 5% |
| 10%至20% | 10% |
| 20%至30% | 15% |
| 30%及以上 | 20% |
根据第366条,未提交原产地证书不构成拒绝放行的理由,但没有证书或对证书真实性有疑问时,将适用附加关税。如在货物置于须缴纳税费的海关制度之日起一年内提交合格的原产地证书,可适用或恢复最惠国待遇,多缴税款按《海关法典》第49章退还。原产地证书由出口国授权机构按出口国规定的程序和格式签发(第363条),海关可向签证机构核实(第364条)。证书中的原产国和生产商必须与合同一致。关税取决于原产国而非发运国:从中国发运的第三国货物不会因此成为中国原产货物。
合格评定与技术监管
强制性合格评定由技术法规规定,形式为符合性声明或强制性认证,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技术监管法》ЗРУ-819第23–24条)。符合性声明可由生产商、其授权代表、销售商或进口商作出(第26条)。进口商只能将合格产品投放市场,并须确保生产商已完成合格评定、编制技术文件并加贴合格标志(第44条)。
是否需要证书或声明,取决于商品编码和适用的技术法规,应在签约前核实。与工厂的合同应约定其提供技术文件、检测报告和标签。
付款与外汇管制
居民企业必须确保资产汇回(《外汇管理法》ЗРУ-573第11条);对进口而言,即货物运入并完成清关,或退还已付款项(第283号条例第27款)。货物须在付款之日起180天内办理进口清关(第23款)。根据ЗРУ-573第11¹条,如在付款之日起180天届满后超过45天(小企业为90天)仍未汇回资产,将处以罚款:
| 自付款日起的延误 | 上缴国家预算的罚款 |
|---|---|
| 360天以内 | 未汇回金额的5% |
| 360天至545天 | 另加10% |
| 超过545天 | 另加35% |
以下情形不适用罚款:因技术特性交货期超过180天的设备和配件合同的交货期间;货物在运输或储存中因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损坏,被国家机关销毁或没收(须有主管机关文件证明);不可抗力则使期限相应延长。罚款由税务机关发出通知,企业须在10天内答复(条例第28款)。如在10天内自愿缴纳罚款并在90天内完成汇回,罚款按比例退还(第11¹条)。
如何选择付款条件:
- 预付款 对出口商有利,但生产和运输时间必须留有余量地控制在180天内。
- 信用证 在核对E-kontrakt后开立,对双方都有保障。
- 延期付款 消除了进口商的180天风险,但将信用风险转移给出口商,可通过保函或保险加以覆盖。
- 人民币结算 是允许的:付款币种由双方约定(第4款е项)。
违规后果
- 合同有误或未录入系统:银行不办理付款(第11款),海关将系统数据与报关单进行比对(第14款);相关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见《行政责任法典》第171条。
- 预付款逾期:累计最高可达金额的50%(ЗРУ-573第11¹条)。
- 价格或编码错误:三年内补征关税和增值税(《海关法典》第201条、第320条)。
- 无原产地证书:附加关税5%至20%。
- 未完成合格评定:进口商违反ЗРУ-819第44条——进口商须将合格产品投放市场,并确保已完成合格评定。
如何在乌兹别克斯坦建立业务存在
| 形式 | 可以做什么 | 限制 |
|---|---|---|
| 经销商 | 以自己的名义进口和销售 | 价格和品牌只能通过合同控制 |
| 代表处 | 代表总公司利益、开展谈判 | 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从事经营或商业活动(内阁2024年2月7日第76号决议批准的条例第7款),因此不能担任进口商 |
| 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 本身成为进口商,经营仓库和销售 | 须承担全部会计、税务和外汇管制义务 |
代表处的认证申请通过国家服务中心或统一互动政务门户提交(第76号条例第6、9款)。关于各种形式的详细信息,请见在乌兹别克斯坦注册公司。
签约前应核查经销商:按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的登记信息可通过第77号政务服务获取(数据来自司法部和税务委员会),而实际履约能力需通过索取文件和实地核查来判断,详见交易对手核查。争议解决可选择国际仲裁: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均为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中国作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常见错误
- 使用供应商合同模板:没有商品编码、交货地点、生产商和译文,录入系统和银行审核时容易出问题。
- 在聊天中改价:没有补充协议,合同、发票和报关单就会不一致。
- 长周期生产却收预付款:超过180天且不属于设备例外情形,将导致汇回逾期。
- 没有原产地证书:中国货物被加征附加关税。
- 遗漏模具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它们计入完税价格(第304条),会在稽查中暴露。
- 按税率挑选编码:错误会在三年内的每批货物中重复。
- 通过代表处做贸易:代表处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供货核对清单
| 步骤 | 负责方 | 结果 |
|---|---|---|
| 核查买方 | 出口商 | 纳税人信息、文件、风险结论 |
| 编码与技术法规 | 进口商 | 税率、证书或声明,必要时申请预裁定 |
| 按第4款签订合同 | 双方 | 签署的合同及国家语言译文 |
| E-kontrakt | 进口商 | 预付款或信用证前以电子签名录入数据 |
| 付款 | 进口商 | 通过乌兹别克斯坦银行;180天期限日历 |
| 发货 | 出口商 | 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原产地证书、出口报关单 |
| 申报 | 进口商或报关行 | 按第304条确定价格,缴纳关税、增值税和规费 |
| 变更 | 双方 | 补充协议并录入系统 |
| 存档 | 进口商 | 文件保存三年 |
常见问题
中国公司能否自己进口货物?
进口商必须是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中国公司可以销售给当地买方,或设立子公司;代表处不行,因为它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合同必须用乌兹别克语吗?
合同可以使用任何语言,但须将其翻译成国家语言并按规定程序认证(第283号条例第4款л项)。
可以用人民币收款吗?
可以,付款币种由双方约定;如与合同币种不同,须注明汇率及其来源。付款在核对E-kontrakt后经乌兹别克斯坦银行办理。
中乌之间有自由贸易协定吗?
中国不在自由贸易国家名单中,但在最惠国待遇名单中,因此在原产地得到证明的前提下适用基本税率。
没有原产地证书会怎样?
货物可以放行,但须缴纳5%至20%的附加关税(第300¹条、第366条)。一年内补交证书,多缴税款将予退还。
进口商支付预付款后有多长时间?
自付款之日起180天(第283号条例第23款),之后再过45天(小企业为90天)才开始罚款。
如何对海关估价提出异议?
先与海关磋商并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第319条),然后向上级海关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第320条、第409¹条)。如完税价格是在稽查或海关审计后调整的,须在一个月内向上级海关机关投诉(第409²条)。决定结果的是申报前准备好的文件。
Pactum如何提供帮助
Pactum是位于塔什干的律师事务所(PACTUM-AI CA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中国供货,我们按第283号条例第4款起草合同并协助录入E-kontrakt,审查供应商合同,确定商品编码并准备完税价格证据,管理预付款期限日历,核查经销商,并为中国企业注册子公司。
参考收费:对外贸易合同4,000,000苏姆起,合同审查2,000,000苏姆起,公司注册1,500,000苏姆起。最终费用在了解具体任务后以书面报价确定;国家规费和第三方费用另计。
我们以英语或俄语回复。您可以用中文来信,我们会进行翻译。详情请见对外贸易、海关与外汇管制。预约咨询请通过在线预约,或致电+998 99 050 50 70,Telegram @pactumcrmbot,电子邮件info@pactum.uz。
资料来源
- 乌兹别克斯坦内阁2020年5月14日第283号决议(对外贸易业务监测与监管程序条例)
- 《外汇管理法》ЗРУ-573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典》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
- 《技术监管法》ЗРУ-819
- 最惠国待遇和自由贸易制度国家名单(登记第3267号)
- 外国商业组织代表处认证条例(内阁第76号决议)
- my.gov.uz第96号服务
- my.gov.uz第77号服务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纽约公约》缔约状况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文件引自lex.uz,引文为我们的翻译或概述。本文信息截至2026年10月,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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